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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视角 |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4日 来源: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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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视角 |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思考



摘 要: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收集数据,获取社会公众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感受和看法。结果表明,部分民众尚未明晰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之间的内在关联;在失信联合惩戒的认知程度上呈现年龄差异、学历差异、地域差异。针对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惩戒泛化”等社会焦点问题,提出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应用现代征信技术、开展社会诚信教育、规范具体执行细则等建议。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联合惩戒;社会调查;惩戒泛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时代所需,民心所向。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中央文明办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签署了《“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后续出台了一系列联合惩戒以及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大力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2020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应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向“十四五”时期之际,为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必要了解公众对信用体系,尤其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感知程度,以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2020年底,我们通过问卷星等载体,开展了本次调研。

一、文献综述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陌生人经济。信用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化解风险、降低成本的作用,已成为当今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西方国家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了对信用的研究,并形成了不同的信用理论流派。


  • 西方学者麦克劳德认为信用是一种资本,能够创造利润。我国较早研究信用问题的学者林钧跃提出,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


  • 吴晶妹认为,信用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与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共同参与资源配置。完善信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尤为重要。


学者们对失信惩戒机制进行了概念上的定义,并重点阐述了其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的联系。


  • 周素萍认为,失信惩戒机制是由所有授信单位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信息的不对称程度。


  • 王富全、许长新认为,失信惩戒机制是指各相关机构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行为相当的经济、名誉代价。


  • 周新辉提出,建立起有效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是建立和巩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链条中的关键环节。


  • 唐德鑫指出,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失信联合惩戒再次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史玉琼认为,实施失信惩戒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对于加强社会治理也非常重要。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惩戒失信行为的机制建设,依法实施惩戒,提高失信成本,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随后,国内一些学者对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 连维良认为要突出实施联合惩戒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


  • 刘洪波、卢盛羽提出,为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应广泛参考国际经验与做法,立足基本国情,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保障,以行业内部自纠自查为补充,打造全面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 梅帅基于社会治理的角度,强调规范失信惩戒程序,优化惩戒评估机制,要形成常态化约束机制,推动失信惩戒迈向系统化、规范化。


这将有利于提升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效率。


综上,国内学者对于失信联合惩戒的概念、特征、定位、意义都有了清晰的界定和广泛的讨论,并为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言献策,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借鉴参考。然而,目前关于失信联合惩戒效果的相关研究还不够充分和全面,要在“十四五”时期持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回顾过去,广泛了解民意,查找不足。

二、样本分析

(一)总体分析


此次关于“失信联合惩戒效果”的调查问卷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通过手机微信、问卷链接等方式,收集到512份有效答卷。参与答卷的男性和女性的比例分别为47.66%和52.34%。参与答卷人员来自各行各业并且涉及各个年龄段。此外,答卷来源地域分布相对广泛,居于前三的是广东、湖南和四川,在地域上集中呈现出“沿海、中部、西部”的格局,对于考察并分析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效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二)性别分析


在全部调查对象当中,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有407人,占比79.49%,其中男性207人,女性200人;听说过失信联合惩戒的有335人,占比65.43%,其中男性165人,女性170人;然而,听说过或者登录过“信用中国”网站的人数却明显不足,共158人,占比30.86%,其中男性85人,女性73人。考虑性别因素,男性与女性在了解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联合惩戒的人数上基本处于持平的状态,并未表现出显著的性别差异。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官方媒体持续宣传社会信用体系,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越来越多的公众对于社会信用体系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部分公众尚不能够准确地把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信用中国”网站并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可能因为该网站有待完善,也可能因为网站的宣传与推广有待加强,大部分调查对象甚至没有听说过该网站,自然也就不能够很好地实现网站的应用价值。


(三)年龄分析


对于是否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19岁及以下的调查对象中有29人听说过,占该年龄段人数的64.44%(即该年龄段有35.56%的人没有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20~29岁该比例为73.65%;30~39岁该比例为89.71%;40~49岁该比例为96.05%;50岁以上该比例为96.30%。如图1所示。




由此可见,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的调查对象的比例,随着年龄段上升而不断增加。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宣扬诚信价值的新阶段,30岁以下的人应成为重点关注人群。


各年龄段的调查对象对于失信联合惩戒的了解程度也随年龄的增长而增长。19岁及以下仅有48.89%的人听说过失信联合惩戒;20~29岁有62.50%的人听说过失信联合惩戒,相较于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比例下降11.15个百分点;30~39岁的有66.18%的人听说过失信联合惩戒,相较于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比例下降23.53个百分点;40~49岁有78.95%的人听说过失信联合惩戒,相较于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比例下降17.10个百分点;50岁以上有85.19%的人听说过失信联合惩戒,相较于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比例下降11.11个百分点,如图2所示。




通过这一组数据的对比,不难发现年龄稍长的调查对象无论是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了解程度,还是对失信联合惩戒的了解程度都明显高于年龄段较小的调查对象,并且随着年龄段的上升,了解程度也在持续上升。


值得关注的是,对比社会信用体系,各年龄段的调查对象在失信联合惩戒的了解水平上都呈现了一个下降的趋势,这说明公众对于失信联合惩戒的了解程度总体上不如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了解。


总体而言,不同年龄段的公众大多对社会信用体系有所了解,然而在涉及是否听说过或者登录过“信用中国”网站这一问题时,存在差异。没有听说过或登录过“信用中国”网站最多的年龄段是19岁及以下,45人中竟有38人不了解“信用中国”网站,占该年龄段人数的84.44%;而没有听说过或登录过“信用中国”网站比例最小的年龄段是40~49岁,76人当中有42人不了解“信用中国”网站,占该年龄段人数的55.26%。


这些数据表明,不论是处于哪个年龄段,绝大部分的调查对象对“信用中国”网站知之甚少,该网站的知名度尚待提升。“信用中国”网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官方门户网站,在共享信用信息、传达国家政策意图、宣扬诚信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但显然,此网站的设计初衷没有很好地实现。


以上反映了当下不同年龄段的公众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中国”网站的熟知程度。其中,公众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了解程度最高。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重视阐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提升公众对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设计原理、运作机制、政策初衷等方面的了解,形成敬畏之心。通过可能的“惩罚”措施,同潜在的失信人展开一场博弈,最终达到一种良性的均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初衷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提升失信成本,杜绝失信行为。


同时,“信用中国”网站没有很好地被公众所熟知,要完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宣传、创新网站运行方式,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相关需求。


(四)学历分析


在所有有效答卷当中,学历层次位于高中(中专)及以下(以下简称“高中以下”)的有51人、拥有大专学历的人数有113人、拥有本科学历的人数有226人、拥有硕士学历的人数有106人、拥有博士学历的人数有16人。


整体而言,绝大部分调查对象都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占各学历层次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78.43%(高中以下)、61.95%(大专)、86.28%(本科)、81.13%(硕士)、100%(博士)。相较于学历较低的调查对象,学历较高的相对更为关注和了解社会信用体系。


与社会信用体系相比,处于不同学历层次的调查对象在是否听说过失信联合惩戒这一问题上的认知水平普遍出现了下降,听说过失信联合惩戒的人数占各学历层次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60.78%(高中以下)、53.10%(大专)、68.14%(本科)、70.75%(硕士)、93.75%(博士),如图3所示。




相较于前一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数据,了解失信联合惩戒的比例在各学历层次上均有所下降,分别下降了17.65个百分点(高中以下)、8.85个百分点(大专)、18.14个百分点(本科)、10.38个百分点(硕士)、6.25个百分点(博士),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本科学历的调查对象,下降幅度最小的是博士学历的调查对象。


然而,最引人关注的依然是对“信用中国”网站的不够了解和重视。不论处于何种学历的调查对象对其认识和了解程度都很低,听说过或者登录过“信用中国”网站的人数相较于前两组数据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通过上述对比,不难发现学历层次高的调查对象整体上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中国”网站等的了解程度高于学历层次较低的调查对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受教育的程度不同,也有可能是低学历者对国家的相关信用政策关注不够。


但不同学历层次的调查对象在是否了解失信联合惩戒这一问题上,不了解的人数均有所增加,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高中学历和本科学历的调查对象。这可能是因为信用惩戒政策与相关信用知识在中学、大学校园没有得到很好地解读与传播。


另外,信用管理专业在我国高校中并没有大力普及。通过问卷统计,仅有9.96%的调查对象所学专业为信用管理,绝大部分的调查对象并没有学习信用管理专业。


综上,高校应该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弥补信用管理专业以及相关课程的空白。建议高校相关科研人员加强对“信用中国”网站的研究,向网站管理机构提供完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宣传的有关建议。“信用中国”网站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官方平台,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职业分析


从职业上看,本次调研的对象来自各行各业,职业较为全面。各种职业的调查对象听说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比例在70.41%~100%,如图4所示。其中调查对象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比例处于较高水平的职业主要有:信用服务业、能源、矿产/环保、专业服务业、政府、非营利机构;处于较低水平的职业主要有:房地产、建筑、电子、通信、硬件、学生等。


 

不同职业的民众对于信用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应持续敦促民众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信用方针政策,推动信用理念深入人心。


同时,应注意到部分行业存在对信用问题以及失信惩戒不够重视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信用风险不断攀升的房地产、电子通信等行业。房地产行业失信现象屡见不鲜,偷工减料、虚假宣传、合同欺诈、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而电子通信领域中“电信诈骗”等失信行为近年来也屡见不鲜。


相关部门对于存在“高失信风险”的特定行业和该行业从业者的关注度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这些行业和人群对于失信惩戒的敬畏将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补齐“社会信用短板”。学生群体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了解程度最低,这可能与学校对社会信用的相关宣传不够有关,也可能是因为他们处于象牙塔尚未步入社会,因而对信用还不够重视。


(六)城市分析


从调查对象所在的城市来看,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等大中型城市中的调查对象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了解程度普遍高于县级市、县及县以下的调查对象,该比例分别为73.58%、77.72%、85%、68.75%、72.73%。而对于失信联合惩戒的了解程度,该比例分别为62.26%、65.22%、69.09%、50%、63.64%,如图5所示。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行政级别较低地区的调查对象对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了解程度不如行政级别较高地区的调查对象,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别情况。我国要建设的是覆盖全社会、各领域的庞大的信用系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运行也需要全社会、各领域协同配合,各行各业、各地区应当给予同等的重视和关注,大城市与中等城市、中等城市与小城市、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应该出现较大的认知差距和实践差异。


今后一段时期内开展相关信用工作应注重协调性,治理“城市干流”的同时也要治理“乡村支流”,政府部门应在中小城市乃至县城、乡村地区加强信用知识普及和政策解读,只有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信用建设差别,才能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才能更顺畅地运作。

三、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尽可能广泛且全面地了解我国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中存在问题,以便在“十四五”时期加以完善,在调研中特别设置了一道多选题。被普遍选择的选项有“缺乏信用法律法规支持”(占比71.48%)、“信用信息不公开透明”(占比67.58%)、“联合惩戒的具体执行标准不明确”(占比66.41%)、“部分政府部门缺乏积极性”(占比63.48%)、“惩戒力度不足”(占比58.20%),如图6所示。




以上问题说明:部分政府部门尚未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内部缺乏绩效考核,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推诿现象,认为信用建设加重了工作负担,从而影响了失信联合惩戒的推进和实施效果。同时,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目前国家层面仅有《征信业管理条例》,远不能适应信用建设的需求。


应加强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补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运行中的短板。另外,公众对信用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也颇为苦恼,信用信息的记录在我国依然是政府部门占主导地位,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力量还很有限,并且有关部门还不能很好地把握信用信息共享的“度”,容易造成“信息孤岛”。


此外,信用信息在记录、使用、交换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一些该共享的信用信息没能很好地共享,不该共享的信息却意外地泄露。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初步搭建,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持续发挥效力,信用管理的网络已经拓展至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调查当中,有93.95%的人认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持续推进将有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这说明公众对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设计初衷和运行理念非常认可,并且也注意到了失信联合惩戒所带来的现实价值。


然而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在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和力度上,个别地方和单位出现了随意扩大、泛化的倾向。频繁更换工作、未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手机欠费、物业欠费、水电欠费、拒绝无偿献血等现象是否应纳入社会征信,引发了强烈舆论争议,“过惩不相当”和“惩戒泛化”的概念被广泛讨论。


在本调查当中,确有一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惩戒过度是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过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联合惩戒过度”选项被选择78次,占比15.23%;“惩戒力度不足”的选项被选择了298次,占比58.20%,公众在惩戒力度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诚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设计初衷并不是为了“罚”,而是在于通过高昂的失信成本促使公众诚实守信,如果放任其不断泛化,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不断“越位”,将对诚信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将跳槽、不佩戴口罩、不献血等公民拥有自愿精神和自主权利的事项强制装入失信的箩筐,没有充分考虑到对权利主体的保护,这些措施有悖于依法治国精神,恐将影响诚信建设的持续推进。


失信惩戒力度着重强调失信成本的高低,而“过惩相当”着重强调失信行为和惩罚力度之间的匹配性。我国应在持续提高严重失信人违约成本的基础上,注重过错和惩罚相当。只有既遵循法律又合乎情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期望效果才能达到。


超过一半的调查对象认为“惩戒力度不足”,原因可能在于当前仍然存在突出的“老赖”问题。在本次调查当中,有471位调查对象认为应该持续提高失信违约成本,占总人数的91.99%。我国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就必须发挥信用资本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让守信者充分享受融资、工作、生活上的各种便利,对失信者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敦促其改过自新。通过不断提高失信违约成本,逐步提升市场运行效率,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议

77.54%的调查对象认为近年来社会信用状况有所改善。这是一个可喜的数字,说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得到了大部分公众的认可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加强了机构队伍建设,完善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社会信用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有一小部分调查对象认为近年来社会信用状况没有发生好转。这说明在“十四五”时期,仍需进一步强化信用建设工作,提升失信联合惩戒效果。


本次调研的最后,课题组设置了对策建议的调查事项。“完善信用法律法规”是被选择最多的一个选项,共计被选429次,占比83.79%,这说明完善信用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也是公众对于我国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最为关切的方面。同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应用现代征信技术”“开展社会诚信教育”“规范具体执行细则”等建议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分别被选378次、357次、335次、335次,依次占比73.83%、69.73%、65.43%、65.43%,如图7所示。




“十四五”时期,应将诚信建设纳入地方绩效考核,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征信机构应主动寻求创新,将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征信业务中,加快信用信息的共享。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法律法规,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具体执行细则,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最后应在全社会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开展社会诚信教育,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宣贯信用知识,进一步推进乡村地区信用知识普及,缩小城乡之间的信用认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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