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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2日 来源:公众号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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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

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第11号公告。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


《公告》指出,试点期间,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暂时停止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九条的规定。《公告》未说明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的其他要求,继续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018年以来,债市违约频发,评级“符号失真”是债券圈诟病的痛点。2020年,部分AAA评级企业突发违约,“AAA评级”在债市投资者多年投资逻辑的信仰里趋于崩塌。


今年3月,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为促进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引导评级机构更多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揭示风险。交易商协会要求,发行人在前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要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强制披露,仅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披露要求,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


此前,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修订版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删除了办法原“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删除了评级为AAA的规定。




日前,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要求,并严格监督管理。


监管的一系列动作意味着,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或将均不再要求强制债项评级与主体评级。未来几年,将是评级市场需求的重塑期、评级机构转型期和洗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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