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用政策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7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能力,切实发挥信用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重大作用,不断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第三条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结合依据《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产生的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分,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对食品生产企业产生失信行为的可能性实现监测、研判、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客观高效、动态评价、精准监管的原则。第六条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的分类工作。第七条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共分为二级。其中一级指标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信息。二级指标分为未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未执行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药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缺陷召回,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虚假宣传,企业申请停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监管实际对《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抽样检验和专项整治。第九条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品生产企业近三年《青海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划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类结果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确定的企业信用评分(占比40%)和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分(占比60%)共同组成。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信用评分在50分(不含)以下的企业,为高风险企业;信用评分在80分(不含)至50分(含)的企业,为中风险企业;信用评分在100分至80分(含)的企业,为低风险企业。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类结果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参照《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