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 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完善失信 惩戒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 诚信意识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意见》提出“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完 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 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提出,“建 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近年来,按照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 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等文件,积极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最 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也积极探索建立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退出等信用修复机制。有关征信机构认真落实《征信 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删除到期的不良信息,各领域信用修复工 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信用修 复配套机制不完善,修复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按照推动社会信 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二、主要内容 在现有实践基础上,《办法》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 创新,主要包含 7 部分内容,共 41 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规范对失 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县级及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修复 活动。
(二)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主要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概念以 及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信用修复是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 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 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 等行为。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主要明确了认定单位将信用主体移 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要求,以及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条件;涉及轻微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和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划分标准,以及终止公示、屏 蔽或删除行政处罚信息的条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 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 删除;自然人的失信信息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的条件。
(四)信用修复的程序。主要明确了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以及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进行终止公示、屏蔽 或删除等,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明确了终 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受理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时限,以及屏 蔽或删除行政处罚信息,对失信信息进行标注的程序。
(五)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主要明确了归集机构应当完善 信用平台网站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将信 用修复信息共享至上一级信用平台网站,实现同步更新;“信用 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 修复信息共享。
(六)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主要明确了认定单 位和归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充分发 挥有关方面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加强面向信用 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