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此次会议将审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去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了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条例草案共8章58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市场规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12月2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会议审议。草案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市场规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董建国在作《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时称,近年来,中央深改委先后审议通过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科研诚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系列重要文件,为重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指明了方向,同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诚信建设,且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辽宁、河南、山东等8省市已经先后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市场规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
其中,条例草案规定信息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并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息主体同意。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归集、采集、开放、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