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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来源: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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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1〕2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扎实做好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拟订、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了《云南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

《云南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中明确的重点任务,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请各州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州市、各有关部门半年、全年工作落实情况,请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书面反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1年3月25日  



云南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科学化、数字化、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原则,以高质量推进“信用云南”建设为目标。夯实基点,全面提升平台建设、数据归集、数据共享、公共信用产品供给四项能力;把握重点,深入推进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融资服务、信易+重点场景四类应用;突出难点,持续推进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城市信用、农村信用、中小微企业信用五大领域建设;聚焦热点,着力推进长效机制、信用立法、信用治理、信用合作、信用环境五个方面体制机制建设,为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十四五”开好局提供有力的支撑。

一、夯实基点,全面提升数据归集共享能力

(一)提升平台建设能力。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服务功能,加大合同履约、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大数据分析等系统建设力度,强化省社会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对州(市)信用应用的技术支撑。优化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群功能,积极开展司法判决信息、行业评价信息、第三方评价评级信息公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数据归集能力。根据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云南省各级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修订编制《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年版)》,增强目录规范性和操作性。以“信易贷”、信用监管、信用场景应用为导向,以应用促归集,加大金融、税务、医保、社保、公积金、水电气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合同履约等信息归集力度,提升数据处理治理能力,深挖数据价值。提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数据归集及时性、合规性、完整性,推进“双公示”清零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数据共享能力。全面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系统对接共享。实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集成。强化信用信息对“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游云南”、“一部手机云品荟”的支撑作用。建立省、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与州(市)自建信用数据共享渠道。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公共信用产品供给能力。加快开发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公共信用产品。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结合自愿注册和信息申报,制定云南省信用报告版式和规范,增强信用报告信息完整性。制定公共信用评价规范,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形成公共信用评价自动评估和实施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把握重点,深入推进信用应用

(五)深入推进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政务信用承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和容缺受理型承诺。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努力推动承诺、示诺、践诺、监诺全闭环,为“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推进信用监管。制定全省重点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商贸流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养老服务等领域,选择信用建设需求迫切、信用监管基础良好的一批省级部门(单位),实施信用监管示范工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推进信用融资服务。建设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配套政策,简化风险补偿金申报和审批流程,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并通过平台融资的企业和首贷企业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推进信用场景应用。全面推进信用产品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实现信用惠民便企。制定县(市、区)信用应用重点场景工作推进计划,鼓励各地创新“信易+”系列场景,丰富激励措施,让守信主体办事便利、享受信用红利,年内力争每个州(市)推进1—2个典型场景应用。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突出难点,持续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九)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级各部门建立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诚信档案,有关记录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部门荣誉评选、公务员评先评优中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措施。全面开展公务员录用、调任信用记录查询。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投标、招商引资和政府债务等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等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持续推进个人诚信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探索制定信用中国(云南)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标准,完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推广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在行政管理、银行贷款、商业往来中拓展应用场景,最大程度发挥联合激励成效。积极选树个人诚实守信典型,扩大示范效应、导向意义和榜样价值。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持续推进城市信用建设。昆明、保山、景洪要积极参与全国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33个城市和8个民族自治州要积极推进城市信用建设,提升在全国的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探索开展“信用县城”、“信用小镇”、“信用园区”创建,打造诚信示范街区。加快推进建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二)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三信”创建为抓手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办法。完善农户等主体的支持政策措施,支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以信用评定为基础,在资金、技术服务、保险等方面给予农户等涉农主体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提升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等涉农主体的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切实发挥“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企业和农户”的作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云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按照“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模式,采取政府牵头,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实体化、市场化为发展方向,推动各地根据区位、特色产业等特点,建设用地方特色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数据应用为导向,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数字金融和经济治理中的作用,探索数据在金融、地方政府、企业间的共享应用。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热点,着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十四)着力完善长效机制。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着力加快信用立法。深入开展信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积极借鉴已出台省区立法和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回应关切,凝聚共识,加快推进《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进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着力开展信用治理。深入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年底退出率力争达到100%。深入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年底实现台账基本清零。深入开展失信政府治理。落实国家电信网络诈骗等10项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措施。健全完善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着力深化信用合作。深入学习借鉴浙江等先进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探索“一部手机游云南”等场景守信激励信用分互认。积极推动泛珠内地9省区信用合作机制和联动机制建设,推进信用信息交流共享、标准互认,推动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组织开展经验推广和异地现场观摩,促进各地区各部门相互交流学习。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着力优化信用环境。增加各地各部门数据报送、信用治理、信用应用等指标权重,增强考核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信用综合服务机构、征信机构及征信市场培育力度,持续治理征信市场乱象。开展强化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群及微信公众号主体宣传作用,省级部门全年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群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信息不得少于3篇,州(市)不得少于10篇。组织开展诚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营造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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