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但惩戒也是有界限的,必须以清单为准,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明确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范围
《条例》指出,建立广东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其中,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约谈;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条例》同时明确,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需值得注意的是,惩戒是有界限的,必须以清单为准,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采集信息不可无限扩大范围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方面,《条例》对政府守信提出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采集信息不可无限扩大范围。《条例》明确,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此外,《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